法律分析: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8%(单位缴纳比例20%);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单位缴纳比例10%);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0.2%(单位缴纳比例1%);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缴纳比例1%);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缴纳比例0.8%);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12%(单位缴纳比例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第三条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