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

2024-11-16 2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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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回答(2):

法条界定的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来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民法典讨论编纂过程中,学者对民法概念主要是调整对象方面进行了诸多有意义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法和物法的排列次序,以及人格与人格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的关系方面。
从词源看“民法”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古代欧洲的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直译过来即为“市民法”。

3世纪初叶,古罗马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界限通过《卡尔卡拉告令》(212年)取消,“jus
civile”取得了指称私法的专门用语地位。经过15世纪至18世纪罗马法复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及其革命的洗礼,承载着“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的“市民法”成为了已经与它最初产生时的“市民法”迥异的一个专有名词。

19世纪日本学习欧洲法治,大量译介德国法国法学著作,东西方历史、哲学、文化等诸多差异,使日本学者无从理解“市民的”这一定语的特殊含义,于是把拿破仑民法典(1804年)中的“droit
civil”(市民的法典)简译为“民法”。

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清末变法,遂照搬日本沿袭“民法”。日本虽如此翻译,但其基本理论都承认民法是市民的法,即市民法。新中国成立后相当时期内,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更不使用市民的含义。

回答(3):

回答(4):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