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的悲剧,9月5日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焦点。院方称,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腹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并且医院表示,有监控证明“那女孩跪求剖腹”。但孕妇的丈夫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真相究竟如何,在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这成了一起“罗生门”事件。
一、医院是否侵犯了产妇的权利?
关于此次事件,南京大学法学院邱教授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发生这种悲剧,在法律上,家属完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至少女方父母可以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是不是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称,医院经检查后发现,如果不实施剖腹产,顺产的危险性较大,所以医生提出剖腹产手术的建议本身没有原则性错误。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可以看出,是否实施剖腹产手术还是应由产妇本人决定,而不是家属。
本事件中,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医生的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不光是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第十条明确写明,“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所以,如果医生还是要完全遵循家属意见而不考虑产妇的要求,这就要质疑医生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法规了。
医生是有告知不当的过错,但这并不是产妇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涉事夫妻之间的沟通不利,加上产妇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才是造成惨剧的原因。
分娩方式的选择,母婴安全是大前提。
剖宫产手术指征:
现在从医学方面,有些情况是为了解决困难的分娩,降低并发症的情况,以下情况是需要考虑选择剖宫产的情况:
1.骨盆狭窄
2.头盆不称
3.横位
4.软产道异常
5.中央性前置胎盘
6.胎盘早期剥离
7.脐带脱垂
当然除了上述常见情况之外,还有些其它需要剖宫产的情况。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临产时的宫颈条件、骨盆条件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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