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澄清:“16号公告”强调“如实开具”,并没要求发票上填写“购物明细”
记者严丽梅报道: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称,7月1日之后到商场购物开发票时,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之类的大类项目的发票,而必须按购买明细如实填写发票。这个说法是否靠谱?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并不准确的解读,在16号公告中,并没有这种说法。
“如实开具发票”早有明文规定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被统称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开票方在开票时必须填写这些信息。
该公告还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企业如果在商场一次性购进500元的商品,其中只有200元是办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么,开具办公文具发票时,只能开200元,而不能开500元。
对于16号公告,有业内人士称之为“史上最严发票新规”,但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介绍,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开具发票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要如实开具发票等都有明文规定,这次只不过是再次强调和明确,针对的是营改增之后发票抵扣链条问题、发票报销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