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长期请病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的,劳动者长期病假单位符合劳动法法定解除有2种情况:
1、万能解除:协商一致,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病假吵过法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的算法是N+2)的话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样你就可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过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一样,但是上不封顶);
不过还是有特殊的情况,
1、如果劳动者是女性,在女职工三期之内;
2、这个劳动者曾经在你单位被认定工伤;
3、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去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不符合提前退休或者提前退职的前提下,医疗期不得低於24个月。
如果有问题可以再次提问。
可以的,但是但是需要双方协商好,只要员工同意就可以了
可以呀!只要双方都同意
可以的啊,这个赔两月工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