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您好,
(一)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1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临床误诊的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临床误诊的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