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的理由又不合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将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双方仍无和好表现的,而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