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
【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 近年来,私自录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示的情况屡见不鲜。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也有利于指导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为证据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自录音不等于违法获得的口供,此时谈话人虽然不知情但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自然流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被迫作出的于己不利的虚假陈述。如果这样的所谓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会产生不公正、不合理的实体裁判结果,这对于维护司法公众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害的。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证据规定》的角度分析。《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证据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缺德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之规定。由上述两条规定可知,私录视听资料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并不因为未经被录制者同意就当然不具有证明力。
二、从合法性角度分析。反对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理由是私录他人谈话,有违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先姑且不论私自录音是否就违反了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作为断案的依据首先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三、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分析。私录资料虽然是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制作的,但内容却是真实地记录了对方当事人的谈话或行为,且与本案事实有重要关联,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一旦排除了这样的证据,法院不得不以事实真伪不明为理由对争议事实不予认定或作出相反的认定。这就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从常理上上分析。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证据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即使事实上曾经同意,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以后也会矢口否认,并以对方系偷录未经本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要求法院排除其证明效力。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资料显然有违常理。
朱萍,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私自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在一些影视剧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为了证明罪犯有罪,对方都会拿出录音来证明罪犯的罪名。但是事实上,所有的录音都能够成为证据,被法律所承认吗?或者换一种说法,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可能这是大多数人都很想要清楚的一个问题,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的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一、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995年3月6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确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其谈话内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二、如何录音作为证据才有效?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知,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在于其是否合法。很显然,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够作为证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加以证明,也许法院会判处有效,因此,具体的内容大家最好咨询相关法律人员,这样得到的信息会更加准确一些。同时,大家有疑难问题,也可以咨询小编所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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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原始载体是什么,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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