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1947年中共制订《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1947年,中共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