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丧偶的妻子对丈夫的父母无赡养义务.
2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奶奶有赡养的义务.
3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除外.
4 孙子可以代位继承他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孙子的父亲死亡时他的其他继承人已经继承了他的遗产,现在已经过了二十三年,孙子及孙子的母亲已经不能再起诉要求他人归还他们应当继承的孙子的父亲的遗产的了!
6 就像我在2中所说的,孙子是可以代位他父亲继承他爷爷的遗产中他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的,但不知孙子的爷爷去世了多久?是否已经过了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如果还没过当然可以继承,如果已经过了就不好说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07.html
丧偶的妻子和其儿子对丈夫的爸妈是有赡养义务的。
1、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家庭成员要互相尽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把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也就有赡养的义务。
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丈夫是在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死亡的话 他的妻子及其所带的儿子是有权利分割财产的 当然 也是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 丈夫已和妻子没有夫妻关系 也就是她成了别人的老婆 那应该是没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了 也不具备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要赡养也是道德上的
我的记忆里是这样的 如果你那里有律师所 还是咨询一下的好
如果丈夫死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子女、父母有同等权利继承遗产。
如果丈夫死亡在与妻子离婚以后,则只要有子女、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前妻无继承权力。
孙子继承权可以放弃,但是对于祖父母则必须赡养。前妻没有赡养义务。不赡养也就没有继承前夫父母遗产的权利。
如果是丈夫死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情况,继承丈夫和她的土坯房的话,也要同等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