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试用期,通常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80%。
但如果是实习期则没有规定,实习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就算不给工资或者倒贴钱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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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可以查看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因为这么几个工资就放弃可能留下的机会是不是有点因小失大呢?
实习时间最多也就6个月,能有多少钱呢?更何况现在没有6个月的,最多才三个月。
什么性质的“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