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规定如下: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与女方只是“订婚”,而“订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只有办理了婚姻登记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也只有在结婚以后才能谈得上“夫妻”,才会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你与女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只是“处对象”,那么这笔钱24000元都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你首先提出分手,并且使女方在情感上受到了伤害,这可能会对你主张返还这24000元不利,而且按照当地风俗这4000元也是不予返还的,我想法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加入你起诉到法院),也会对法律规定、民风民俗(当然,风俗不能陋习)以及事实做全面的衡量、考虑。我认为,这个事能够私下解决,最好不通过法律途径。你可以让一步,20000元肯定得要,也能要的回来,这个有法律依据;但那4000元可以要一部分,其他的作为对人家姑娘的补偿,不是赔偿。毕竟按照风俗“订婚”也是个大事,会对人家女方有很大的影响,我想这个你也明白。但是,如果在具体问题上,你存在过错,即便是上了法庭,你那4000元也不一定能要回来。
起诉的时候,你不到庭可以,只要是诉讼代理人到庭就可以,当然你得全权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递交授权委托书。
这个事,你最好衡量一下。
男女相恋,互赠礼物,非常平常;要是到了谈婚论嫁,那么物质上、经济上的馈赠,诸如生活用品、珠宝金银,乃至汽车、房产,在情理道义上也是自然而然。然而,感情是件玄妙的事,缘分到头,情要生变,谁也无可奈何。而旧日恋人一旦分手,过往慷慨赠与的财物往往也会变成双方争执的对象。
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的问题,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候一并提起返还彩礼,法院应会支持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被告不出庭不违法,只不过两次传唤不到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被告很不利,因为没有陈述理由和观点的机会,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般将会被认定,结果可想而知。
如果有证据证明如你所说,20000元是财礼钱,4000元是装烟钱,装烟钱依习惯无需归还,那么4000元应属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必归还,但20000元明确说了是财礼,是要归还的。我想法官在审理时既要考虑法律,也会参照习惯,兼顾常理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