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点,就是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完整的说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
扩展资料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权力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或者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简单点,就是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行使公权力应坚持的理念:
1、权力不能放弃的理念。
树立“权力不能放弃”的理念,主要是解决权力的来源、性质与功能问题。由于权力来源于民众,因此,权力是与职责紧密相连的,进而是不能放弃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定职责必须为”。
2、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
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主要是解决权力行使的效果与收益问题。有些权力行使后,其效果需要长期实践才能显现出来。
该理念要求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代利益与子孙利益、本届利益与下届利益的关系,不能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必须打造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正确处理好任内与任外关系,解决好台上与台下关系。
3、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
树立“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主要是解决用权的目的、动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问题。国家权力的运作就是要为民用权,以实现民众的权利并使民众幸福。
领导干部要坚守“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正当、合理、依法、廉洁行使权力的观念,打造权力行使的信念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命共同体、理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
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点,就是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完整的说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能行使公权力的。
一、相同点:二者都在公职单位工作,都带有编制。
二、不同点:
公务员一定是公职人员,但是公职人员就不一定是公务员。例如:教师是公职人员,但是不是公务员。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干部。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