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你的观点。
可考虑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作为依据,维护你的权益。
此条的规定是: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可见该让行的是从左边过来的摩托车。
至于,你所说的无牌无证,其实对事故不起作用,只是单纯违法行为。
单纯违法受国家法律处罚(交罚款给政府),事故责任是民与民之间的赔偿关系。2者不能混淆。
另外,警方以38条指控你方过错,可尝试以下理由推翻:
1、摩托车车速比电动车快。因此电动车进入路口前了望时,摩托车在视线之外
2、摩托车行使轨迹在路口中心点左侧(照理应该在右侧),这是电动车无法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