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在自己家安装了摄像头是否侵犯了保姆的隐私权

2024-11-14 11:28:3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教授是在自己家中安应该不算
而且也没有侵犯保姆的隐私权,毕竟她是在自己母亲房间里安装的,所以他的母亲应该知道这件事
既然是他母亲的房间,所以和保姆应该没什么关系,而保姆是负责照顾母亲的,安装摄像头更是为了了解母亲的状况,由此可见没有侵犯

(个人见解,无法律凭证)

回答(2):

材料内容过于简单,无法判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但显然存在侵犯保姆隐私权的可能性。

回答(3):

对保姆来说,该教授家即是保姆的工作场所,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用途与工作活动相关、员工知晓、涉及隐私部分不随意公开,就不违法。法律在这块儿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3)。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隐私权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国。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隐私权被视为 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也是个人控制与自己有关资 讯的权利。主要的目的在保护个人的心境、精神与感觉,不受非法侵犯。

我国的法律中,并无隐私权这个名词,对隐私权的保障,也只见於宪法、刑法、民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文中。

回答(4):

1、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雇主的客厅和服务对象的房间应当理解为保姆的工作场所,不为私人生活空间。
3、你除了作为对保姆追究责任的证据,没有对他人散布,不存在侵犯其隐私的可能。
4、侵犯隐私与“教授系男性,保姆系女性”无必然联系。
010-52086919

回答(5):

当然侵犯隐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