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就本案而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第一次罚款1000元,是对于你的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做出的处罚;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罚,是针对非法经营额做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不能认定为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两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