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乙肝病毒携带者能通过吗

2024-10-31 1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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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通过根据报考职位判断。

1、报考的是普通职位,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的。

2、报考的是特殊职位,如:人民警察职位。那么就是不可以的。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扩展资料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回答(2):

如果肝功能正常,HBV-DNA复制不高,是可以当公务员的。
乙肝携带者是比较常见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此时肝功能正常,肝脏没有损伤,但是有可能病毒量是阳性的,有一定的传染性。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正常接受教育,接受工作的。但是要注意检查一下肝功能,如果肝功能有异常的话,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代表的临床意义也是不同的。可以通俗的比喻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和平年代”,而乙肝属于“战争年代”。
乙肝病毒携带者,指的是感染了乙肝病毒以后,身体内没有发生免疫识别和免疫清除,肝脏各方面指标是正常的,转氨酶、胆红素等指标在正常值范围以内,这个时候肝脏以及病毒是和平相处的,互相没有伤害,我们统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回答(3):

你好 你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回答(4):

乙肝大三阳对患者的生活、工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很多岗位都不接纳乙肝大三阳患者,那么,乙肝大三阳能考公务员吗?云南肝病中国专家袁梦丽就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想考公务员的乙肝大三阳患者有所帮助。 对于公务员考试有很多的明文规定,目前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中国慢性乙肝,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明文规定了对于乙肝患者考公务员的政策,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地争论。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所谓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H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而乙肝大三阳患者能否通过公务员体检,要看检查结果,如果检查结果为肝功能、组织学检查没有明显异常,也可以认为是没有“肝脏炎症”,这就属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否则就是乙肝患者,乙肝患者是不能通过公务员体检的。 不过乙肝大三阳的e抗原阳性,这是乙肝病毒复制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要和别人共用餐具、剃须刀等,以防传染。另外,乙肝大三阳由于病毒在复制,存在慢性肝损伤的可能,因此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 以上就是关于乙肝大三阳能通过公务员体检吗的解答,乙肝大三阳对患者的危害还是很大的,乙肝大三阳患者一定要及时进行治疗

回答(5):

现在乙肝不做数了吧,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不能以此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