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 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 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 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 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 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 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 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 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