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必须交纳上诉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