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上附着物与测算补偿申请

土地地上附着物与测算补偿申请
2024-11-08 07: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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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下面列举普通的政策,具体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各地政策不一,请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补偿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转让开发等过程中,对所属地块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因征收、征用、转让等行为遭受损失而给予一定的经济上补偿。
  (一)地上附属物补偿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一)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在征地过程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同于安置补助费,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只要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者,都可以得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