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20 0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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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应属于夫妻共有。但在下列情形下,虽然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并不属于夫妻共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用本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个人银行账户里结婚以前的存款或者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变现等)购买的房屋。

扩展资料:

夫妻离婚房改房的分割方法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回答(2):

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3):

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4):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