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开除的条件是什么

2024-11-22 1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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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的规定。教师开除公职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53--59条规定。

回答(2):

根据教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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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的规定。教师开除公职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53--59条规定。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回答(3):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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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职位,被开除就是开除公职。开除教师公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师法》、《行政监察法》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法律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开除公职不是取销教师资格,公职被开除了,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依然是有效的。

参考资料:教师法

回答(4):

【教师开除公职有哪些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的规定。教师开除公职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53~59条规定。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回答(5):

根据教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