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连接: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64/newsview.aspx?id=441315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连接: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64/newsview.aspx?id=441315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连接: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64/newsview.aspx?id=441315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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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http://www.sc.gov.cn/zwgk/flfg/dffg/200701/t20070105_152940.shtml
第五条 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城镇居民;
(二)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并居住满五年的汉族公民;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农牧民;
(二)少数民族城镇居民中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和汉族农牧民中,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四)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五)散居在高寒、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农牧民。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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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http://www.mabian.gov.cn/zcfg/flfg/2007-05-24/1065.html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和城镇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五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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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http://www.nxrkw.gov.cn//html/dffg/2008-3/23/200803231917083100953259760832319175636648.html
http://www.nxrkw.gov.cn//html/dffg/2008-3/23/200803231917083100953259760832319175636648_2.html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第十五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的,一方已有一个子女,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四)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可以去这个网址看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95554.shtml 很全面的
可以的,参考计划生育条例
完全可以。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