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的政策
2024-11-06 2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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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给予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减免税收。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0〕85号
2000年11月30日

回答(2):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回答(3):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4):

政府规定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