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楼主是找不到了:
1.一般像这种规定在行业协会都是概括性的,绝对不具体
2.各装饰公司规模不一样,其自身规定的具体细节也不全面不具体,有些甚至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3.建议楼主还是和跟你签约的装饰公司具体商谈你认为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是话说回来了,装修是个复杂的长时间的过程,所以还是建议你抓大放小,有些事情不比太去较真,如抽烟啊等等,但有些大方向的原则问题还是不能让的。只是有些施工人员的个人的不雅的小习惯也就可以原谅的,再说了你规定的那些东西可能你在的时候不会有,但谁能保证你走了就不会发生了呢?!
就是5S管理就没错
回复楼主:
1、安全管理基本上是只讲角度、方法、措施、方案、对策、应急疏散处置、善后管理等的内容,具体的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上说明的方面针对性制定具体对应措施,而不是制定出一些措施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2、像楼主所提出的六个方面“防盗、防火、防水、防危、防电、防化”等确实是装修现场安全管理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但是缺少了“施工方案完善编审批手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问题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针对工序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等措施方法内容。
3、管安全是要知道针对一个施工(工厂)进行分析,明白要从哪些角度考虑总体安全问题,而不是过度纠缠于诸如“用电”等细节措施的细化方面。当然这样并不是说具体措施不重要,而是具体措施我们都可以参照相关规范、规定的具体要求去做,现场管理要求的是我们对具体的方案有清晰地认识,并且可以根据工序分析风险,制定相应措施并具体执行,确保安全。是一个全局的思维和管理。
4、以上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如需沟通,可以电子邮件联系本人就某些问题深入交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
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六)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上2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准验收。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三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处理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有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合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条例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0)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必须采购合格产品,使时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11)结构工程到二层楼面,必须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设密目安全网。
(12)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通道口、井架口、电梯口、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及临近马路和居民密集区等危险处,应按规定进行防护和挂警示牌,垂直作业应采取全封闭防护措施。
(13)起重机械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中应健全保养制度,安全防护装置及防护设施应保持齐全有效。吊具、索具、砌块夹具等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凡磨损超过规定必须及时报废。
(1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JGJ46-88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电气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电气线路,电气设施的改装和增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随地乱拉乱接。
(15)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培训,定期复训,做到持证上岗。
(16)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公安部门申请,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爆破作业。进行在下工程或基础工时,发现文物、石化石、爆炸物、电缆、煤气管道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持好现场,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7)建立文明施工、卫生防病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及长春市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按围档封闭,硬化地坪施工等规定组织施工,改善工人生活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做到文明、卫生、安全、有序施工。
(18)执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发生工伤、火灾和重大机械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不得瞒报或拖延不报。
(19)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各项目安全员会议。
项目部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例会。
2、奖惩总则
(1)为了搞好安全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职工都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待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安全生产的严肃性。
(3)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级安全组织或有关领导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4)关于奖励的权利划分:属公司职权范围内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评定,经理审批后执行;属项目部职权范围内的,由项目部的安全领导小组评定,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5)条例公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6)集体和个人均可受奖,奖励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
3、受奖条件
(1)认真执行安全生法规,做到全年工伤事故负伤率达标,全年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工地。 (2)在安全防护方面,有所发明并经验证有一定实用价值,或在有关技术改进上提出合理化建设,被采纳者。
(3)因及时或采取措施得当而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以及在事故抢救(抢救)中表现突出者。
(4)模范遵守操作规程并敢于罅他人违章行为者。
(5)在安全生产中一贯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成绩突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和认真做到“五同时”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
4、奖励办法
(1)公司每季进行检查评比,年终进行总评和奖励。
(2)每次评比要评出若干个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
(3)公司的评比工作由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主持。
(4)奖励额度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5)年累计事故频率超出( ) 、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及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6)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年初提留,专款专用。
5、处罚规定
(1)个人违章处罚按情况每次不超过( ) 元、对项目部处罚每次不超过( ) 元。
(2)发生事故后,除项目部承担处理事故的全部费用外,每发生轻伤扣项目部500元保证金,每发生一起重伤扣项目部( ) 元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 ) 元保证金,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6、奖励金和罚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公司奖励基金按面积筹集,公司罚款资金列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各项目部罚款作为奖励基金、由集体研究,统一使用。
(二)、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依据为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部安全保证 计划、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由项目部安全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批,施工员负责实施。3、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建立《专兼职安全员名册》、《特种人员名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由项目部办公室实施。4、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新工人进行项目部级、班组级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建筑法》、《生产法》、《劳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教育卡相关内容。
5、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 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
6、职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上岗证,每年还必须根据长春市有关部门 安排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指定部门技术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必须按规 定进行复训、年审。
9、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知识教育。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
育,方准上岗作业。
11、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
A、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B、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
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C、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三级安全教育的资料要收集归档,职工要进行书面考试,试卷编号存档。
12、随着季节的变换,要根据施工季节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冻防滑,防署防雷,防风防讯等教育。
13、随着施工的进程,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进行阶段性的安全教育。
14、节假日前后,要针对思想麻痹和不稳定,纪律松懈而易发事故的特点,进行思想和
纪律教育。
15、要做到集中时间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特别是要坚持日常教育,搞好现场教育。
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形势拓展内容,要包括文明、卫生、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
17、要通过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事故急救知识教育,以防发生事故后,由于抢救不当,造成扩大事故的后果。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
1、项目部安全检查验收依据为:《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部安全保证计划》、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2、安全检查每月三次,班组长每天班前、上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天巡回检查。
3、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项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技术人员。4、定期安全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有分工、检查有标准、隐患整改定措施、定期限、复查验证定人员时间、检查范围覆盖全面、检查后总结评比通报。平时巡回检查按规定进行。
5、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重点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土方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模板支护、拆除、堆放;架设机具、机械设备、消防器材、垂直运输、施工用电、洞口临边防护、尘毒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等安全设施状况。
6、经常性安全检查:项目部的安全员每天要对工地进行巡加检查,应多跑、多讲、及时发 现问题、监督整改。使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发动班组开展自检和互检活动,发现违章,及时纠正。
7、根据特殊情况采取的突击安全检查,在事故多发季节或重复事故多发的时候,要开展突击专项检查,稳定情况,减少隐患;对存在普遍相同隐患,要进行专项检查,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加以落实。
8、安全检查要抓住四个关键:即抓关键作业、抓关键工种、抓关键工程、抓关键人物。
9、检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部应立即按“三定”原则,安排整改。整改完毕,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将整改情况及整改通知单回单反馈给原检查单位,以便复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时应签发停工通知书,项目部应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报原检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10、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消除。
(四)、施工现场门卫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应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作态度要认真、热情、礼貌。
2、必须对所有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没有项目部领导的同意,任何外来人员不准进入场内。
3、对所有出现场车辆必须认真检查,并在验收单位盖章。现场材料往场外调拨单、经核审后方可放行。
4、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不许空岗,漏岗以及在场地吸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当班时不许饮酒,不许擅离职守。
6、熟记火警119、盗警110。
(五)、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物质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职工临时宿舍,伙房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规定。
4、宿舍、仓库等照明不得使用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及碘钨灯照明。
5、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了解消防设施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向项目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遣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认为任何火警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查看或扑救。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消防培训,使义务消防队员掌握火灾扑救知道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六)施工现场卫生责任区责任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应按“施工区”、“生活区”、“物料堆放场”有醒目标志进行划分责任区。各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施工区卫生责任人应由施工员各施工班组长担任,做到:
(1)工作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作业中使用剩余器材及现场拆下来的模板、脚手架材料和余料、废料等都应随时清理回收,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的地点分类集中堆放。
(3)在施工层应设置小便桶、有条件的可在在建工程内设置简易的流动厕所,彻底解决有人在栋号内随意大小便问题。
3、生活区卫生负责人总的应由项目经理担任,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再将生活区划分为宿舍责任区,食堂(含伙房)责任区、浴室、厕所责任区、饮用水、吸烟室责任区等。
生活区总要求:
(1)生活区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语,宣传栏、各分片区的责任人牌。
(2)生活区应有除“四害”措施,物品摆放整齐,清洁、无积水、防止蚊、蝇孽生。
(3)生活区的生活设施(如水龙头、垃圾桶等)有专人管理、生活垃圾一日至少要早、晚清倒二次,禁止乱扔杂物,生活污水应集中排放。
(4)具备条件的现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饮水处,吸烟室、生活区内种花草、美化环境。
宿舍责任区要求:
(1)宿舍应通风明亮,牢固可靠,定期消毒。
(2)要排卫生值日表,指定室长日常监督检查宿舍卫生值日工作。 (3)室内床铺排列整,设纱窗,纱门,个人生活用品排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
(4)严格遵照防火要求,不得躺在床上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5)个人保管好自己物品,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6)宿舍的生活设施严禁擅自改动。
食堂(含伙房)责任区要求:
(1)食堂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搞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操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衣帽。
(2)食堂选址与厕所,污水沟等污染源距离不少于30米,与垃圾箱距离不小于15米。
(3)食堂灶台要粘贴卫生磁砖,墙面刮白,吊顶,保持排风良好,在市区施工要使用燃气做饭,设纱窗纱门防蚊、蝇。
(4)生、熟(荤、素)食品的清洁、存放要分开,严禁外购无包装熟食。
(5)进入炎热天气阶段,每天的食物要留样(100~200克)24小时,
工地上食用同一食物后出现腹泻、呕吐等中毒症状,除采取急救措施外,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司报告。
浴室卫生责任区要求:
(1)浴室、厕所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2)浴室严禁外来人员入浴,有皮肤病者禁止入浴。
(3)厕所无法与城市下水管道相连的应设化粪池并加盖,严禁将粪直接排入河道。
(4)浴室、厕所地面应平整,有防滑措施。
物料堆放场责任区要求:
(1)所有建筑材料、预制构件、施工工具、构件等均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
(2)各类材料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一般规定高度低于1.6米),严禁靠近场地围护栅栏及其他建筑物墙壁堆置。且其间距应在50CM以上,两头空间应予封闭,防止有人入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油漆及其稀释剂和其他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仓库。
(4)各种材料堆放要设标牌(签),标明产地,规格等,分类堆放。
(七)、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每日上班后,做到班前安全教育。针对当日承担的任务、作业部位、周围环境、使用的工具、保护用品的佩戴及操作规程进行教育。
2、对作业区域内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自检,发生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得违章作业。
3、对本工种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包括脚手架)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运转和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隐患不排除,不能上岗作业。
4、班组长对班前安全检查岁有全责,认真执行安全活动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5、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对新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本工种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建立班组长“讲评”安全活动制度。每天上班前班组要做好上岗检查,对工人进行当天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确认安全防护和所佩戴的防护用品齐全有效才能上岗操作。
7、落实专人:逐日认真地做好上岗记录。上岗交底(作业环境: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上岗检查及岗位周围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工具、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材料堆放安全情况及其它应采取措施),问题(隐患)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出席人数,工程项目及部位等有关内容均应按规定记录。
8、班组必须开展每周安全讲评活动。对一周安全生产情况和经验教训;不安全因素改进措施;表扬与批评、奖励与罚款的意见;举一反三落实情况进行讲评,并进行安全学习。
9、班组安全上岗记录和每周安全活动记录,每月上交安全员、归档保存。
10、对查出的问题(隐患),班组应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专(兼) 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汇报,防患未然,不得冒险作业。
11、班组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三不伤害”活动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提高班组整体安全水平。
12、特种作业班组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班组长要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学习业务和安全知识,新的操作方法,交流经验,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13、在改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班组要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14、班级应设不脱产安全员。小组安全员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班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设施;发现生产中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15、班组长对接受的安全技术交底,要认真及时交待给全体作业人员,使全体人员对安全要求有明确的认识。
16、班组长必须积极参加项目部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可结合班组自身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的安全生产水平。做好班组内的各项安全活动记录。
(八)、施工现场不扰民措施
1、施工现场制定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使附件的居民不受干扰。
2、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即早6点,晚22点。如需要超过规定时间外施工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施工。
3、严格控制扬尘、不许从楼上往下扔建筑垃圾,堆放粉状材料要遮档严密,运输粉状材料要用高密目网或彩条布遮挡严密,保证粉尘不飞扬。
4、严格控制废水、污水排放,不许将废水、污水排到居民区或街道路面上。
(九)、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1、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加治安防范意识,遵纪守法。
2、加强要害部位和物资仓库的管理和检查,有安全防范措施。
3、加强门卫、更夫的管理,建立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巡视检查,对携带物资出门的车辆或个人,无手续禁止出门。
4、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不留外来人员住宿。
5、不准在宿舍聚众喝酒闹事,不准赌博,有违反者罚款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注意社会治安动态,搞好社会治安分析,掌握各类人员思想活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治安案件消除萌芽状态,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十)、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