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对象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 二、工作程序 一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回到接收地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户口落户地市、区(市)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安置部门审核后,向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户口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退役士兵自带档案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将档案退回原部队; 3、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报到后在办理落户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复工复职手续,退役士兵7日内将复工复职介绍信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4、城镇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无工作单位,退出现役后由市及区(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工作;要求政府安置工作的,实行“双考”安置办法; 5、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置工作的人员,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6、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报到后,其本人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保管。 二 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退伍证》、省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