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业达是台湾代工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工厂,领班没有权利和资格开除工人,台湾代工企业的体系非常完善,人事调动之类的完全由人力资源部控制,别说一个小领班了,就算是厂长都没有权利和资格开除一个产线工人,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的审核才行,调换部门也要一级一级地申请,很复杂,台湾代工企业的体制很完善,我在台企里面干了好几年,大陆的国企的体制都没法和台企比,更别说各种私企了,体制体系相差十万八千里
用人单位要开除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然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