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原离婚协议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在复婚后仍然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复婚领结婚证之日起,双方取得的财产才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书面约定归属的除外。
所以,你所说的3种财产,女方可能均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1)双方第一次离婚前,2011年的公司,原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归男方所有,复婚后此公司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离婚,女方不能分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第一次离婚后、复婚 前的公司,即2014年的公司:取得时间也是在复婚领结婚证之前,也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后又离婚的,女方不能分。
(3)2009年的房产:原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归男方所有,复婚后也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离婚,女方也无权分。
但是,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应支付女方的补偿,没有支付的剩余部分,女方有权要求补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复婚前的岁首为一方的财产,复婚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