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临时业主大会,收集全体业主意见,达到双1/2标准,可以进行罢免。罢免过程可以找归属街道办or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进行。
但是,罢免不是问题,有新的物业替代才是真的,另外,没有业委会新物业合同签署的时候就需要街道办跟物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招标跟签订,这个才麻烦。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那要看是怎么和物业公司合作的,对接人是谁,先找到对接人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