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对案件即不受理,又不出不受理的裁定书,怎么办?

2024-11-06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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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从理论上讲基于以上规定,我认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不受理的上诉),但要有“不出受理的裁定书”的证具或证人。
从实践上说,最好是向检察院检举,由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另外可向人大进行申诉。

回答(2):

对民事案件,则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对行政案件,则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3):

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回答(4):

投诉立案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