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得到那些保障性的政策?

2024-12-01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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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跨省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出地之一,同时,省内流动人口数量也非常巨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省有500万农民进城打工,其中在武汉谋生的流动人口约有160万,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有11.8万人,其他几个中等城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数万人或10多万人,进城就读的子女达到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如黄石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10.22万人,占市区人口的15.46%,小学阶段农民工子女有3184人,占城区小学生的5.48%,初中阶段农民工子女有2072人,占城区初中生的8%;荆门市共有进城务工的农民59840人约占全市城区总人口的10%,其适龄子女18700,其中小学阶段15068人,初中阶段3622人,分别占城区中小学生的比例也在5%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90%集中在中心城区,几个中等城市80%以上安排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其他在民办学校学习;武汉市11.58万农民子女中,有4.8万人在公办学校读书,5.08万人在已经审批的简易民办学校上学,1.7万人在未经审批的简易民办学校就读。
二、 主要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子女就读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近几年,全省各大中城市积极采取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措施有下面几点:
(一)制定文件,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根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管理原则,几个大中城市都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纳入了城市教育事业计划,结合学校布局设点,统筹安排,指定部分城区公办学校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黄石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实施<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育和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流入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武汉市、襄樊市、荆门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出台了关于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区的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敞开大门,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接受义务教育。今年8月份,荆门市教育局还发出了《荆门市教育局关于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通告》,在市报显著位置刊登,并印制数百份在市区广泛散发,让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放心送子女在务工所在地上学。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与公安、财政、劳动、物价等有关部门及街办、居委会互相联系,全面调查摸底,弄清进城务工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认证制度,由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完备的进城务工人员信息资源库。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社会劳动用工的检查,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未成年人。财政部门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期间的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的投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加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乱收费。同时街道、居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变动情况。
(二)充分让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各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入学、缴费、编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接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一视同仁,平等享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如襄樊市为方便进城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今年开始取消了按户籍参加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制度,改为只凭学籍就可报名参加考试、享受同等条件录取的资格。黄石市西塞山教育局仅1997年-2002年就有87人次的农民工子女获省市区优秀学生表彰,占受表彰学生总数的9.86%。
(三)关心贫困农民工子女,切实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
大多数城市都采取了"减、免、缓、捐"等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贫困农民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武汉市实行"免收借读费、实行一费制"的政策,对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实行每学期按220-400元一次性收费的办法;荆门市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一律取消借读费,仅此一项每年可减轻进城务工农民经济负担1309万元;荆门市、襄樊市还制定《扶贫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对进城务工人员中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在接受政府、学校及个人资助时与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准予缓交或免交相关费用;黄石市开发区一些学校还对贫困农民工学生采取全免费的方式,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严格学籍异动程序,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管理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流动性大、学习情况参差不齐,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为此各大中城市在给予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同时,还对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和简易学校的学籍、教育教学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如荆门市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籍,按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统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区完成学业后,经考试合格,由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武汉市多次举办学校校长和学籍管理人员培训班,让他们明确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登记及变动情况,并通过现场交流会等形式,规范学籍管理。目前,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籍已经纳入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的学籍管理范畴,与武汉市户籍的学生同等对待,做到了五个一样:一样有学号,一样进入市级微机管理,一样建立学生档案,一样参加武汉市组识的毕业考试,一样颁发学历证件。
简易学校是改革开放后全社会人员大流动的产物,这一新的办学形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提高,在现阶段允许简易学校的存在,并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规范的管理,是城市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统筹服务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武汉市在加强对简易学校管理、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从1998年开始,武汉市确立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审理小组,明确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权限:初中以下的学历教育学校(含简易学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隶属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是规范审批行为。 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公安部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为了保证简易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简易学校审批行为,武汉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武汉市社会力量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学校办学标准》(武教委[1998]48号)的文件,从举办者、师资、办学目标、办学场地及设施、办学经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举办简易学校作了资格规定。
三是加强安全检查。简易学校的安全是市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每年的社会力量办学年检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都把简易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2000年 ,武汉市教育局专门就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安全管理工作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在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审批和开展年检过程中,要注重审查和检查安全管理的条件和措施;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又专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武政办)[20011300号],要求各区政府高度重视简易学校的安全管理问题,无论是已审批还是未审批的简易学校,只要有安全事故发生。同样追究所在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依据通知要求,武汉市每学期都到简易学校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坚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关闭、撤销。
四是加大整治无证办学的力度。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简易学校迅速膨胀,无证简易学校的问题较为突出,其办学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师资队伍严重不合格,既影响了就学儿童的身心健康,又干扰了已审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而教育行政部门又不具备取缔无证办学的资格:市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要求明确执法主体,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加大整治无证办学的力度,得到了政府领导的支持。近两年来,全市部分城区成立了取缔无证办学的工作专班,由区政府牵头,分管区长亲自带队,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物价局、地税局、房产局、城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取缔了部分学校,整顿规范了部分学校,2002年,武昌区,洪山区、东西湖区共取缔无证办学学校48所;今年5月,武汉市借防治"非典"之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取缔无证办学工作。
三、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城乡居民无论是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生活消费习惯和风土人情等都有很大的差别,短期时间内二者之间在同一区域的融合必然引起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就学,无论对城市和农民本身都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综合我省大中城市的的情况,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一) 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思想和认识偏差。
一方面,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仍有一些同志认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是其户口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因而还存在着既不愿意放开公办,又不愿意疏堵民办的现象,相关部门则认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只是教育部门的事情,齐抓共管的意识也不强;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地位和待遇与户籍人口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再加之家庭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在心理上多多少少有一些障碍,给教育部门的教育引导带来许多困难,如武汉市尽管对农民工子女不收借读费,但有些家长还是不将子女送到公办学校读书。
(二) 进城农民子女的增加,导致中心城区教育资源紧缺。
由于农民工的数量在急剧上升,城区入学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优质中小学的入学压力更显突出。据荆门市的统计,该市有中学生近21000人,其中20%是近几年进城的流动人口子女,由于数量剧增,致使市区6所小学校均规模达1671人,班均规模56.3人;初中6所,校均规模1728人,班均规模72人,远远超过学校的正常办学规模。随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人数的增多,流入地政府和教育 行政部门经费支出压力增大 ,筹措办学经费的困难越来越大 。
(三) 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强,管理困难。
一是流动的随意性。农民工本身特点决定其具有不稳定性,许多农民工随着就业和居所的变化,为就近入学,其子女上学的学校也在改变,这部分学生数量较大,频繁,转学手续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何区分学生的正常流动和择校,给有关部门和学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二是流动过程中有失学现象出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因父母工作的不稳定性而漂泊不定,无法得到保证,据有关城市调查,在初中阶段,特别是高年级学生在流动过程中,因厌学或直接参与父母的经营活动等各种原因而辍学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到城市就学的所存在的问题,我们特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流入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领导,教育、编制、公安、财政、劳动、计划等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建立以全日制公办为主,多种形式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投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证机制。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进城务工农民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不断改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扶持进城务工贫困农民子女的救助机制。在确保办学经费落实、坚决制止部分城市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行为的前提下,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扶持贫困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绿色通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回答者: llwwtt789 - 魔法学徒 一级 7-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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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只是对一些城市有数据分析,但总的数据还是没有,不过还是谢谢啦~

回答(2):

你好,握着有一份襄樊的,希望对你有用!!!!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 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 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 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 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 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第五章 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 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附件一:襄 樊 市 市 区 征 地补 偿 安 置 费 标 准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 地、水田、旱地:(8-15倍)
一级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三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级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三级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级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
附件二: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
水田、 旱地 :亩 1200
滩涂耕地、坡 耕 地:亩 800-1000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准执行
成片苗圃:亩 2500-3000
树木补偿费 -果 树 :株 挂果树80 未挂果树20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
其它树 :株-直径2-9cm 5-10 直径10-19cm 20-30
直径20cm以上 40-50
附件三: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棚 子 :M2 30
砖墙棚子 、猪 圈 :M2 10-20
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厕 所 :个 100
鸡 笼 :个 20
压水井 :口 300-400 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
灶 台 :个 50-100 单灶50,双灶以上100
围 墙 :M2 5-20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单砖12元、挂斗15元、双砖20元
贮水池、化粪池 :M3 30
砖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 :M2 8 有架有膜:4
道 路 :M2 沙石路20 沥青路40 水泥路50
硬化水渠 :M2 30
坟 墓 :座 土 坟 200 砖 坟 500
机 井 :座 岗地机井20000-30000 河 地 机 井 15000-20000 长 期 不 用 3000-5000

回答(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