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8年转业的士官安置有什么政策?

2024-11-17 04: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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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2006年接收安置的对象?
  答:2005年年底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接收(1)服现役满 2 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3)部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2.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计划分配;二是自谋职业(货币安置)。
  3.什么是计划分配?
  答:各级安置部门按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分配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过程通常称计划分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府都可以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选择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一次就业,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
  4.什么是自谋职业?
  答:自谋职业是政府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对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形式安置的过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国家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自主择业。
  5.义务兵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6.一期、二期复员士官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按义务兵的规定安置。
  7.接收转业士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03〕163号文件规定,“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易地到我市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8.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有什么规定?
  答:《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给予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9.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哪些对象?
  答:城镇退役士兵是指办理正常手续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一、二期士官和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10.哪些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安置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1)“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2)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也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11.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土地被征用如何安置?
  答:从农村入伍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按实际拆迁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规定执行,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12.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按复员退出现役的能否易地安置?
  答: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按复员退出现役后要求来南京易地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只要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均不安排工作,也不存在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的问题。
  13.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如何申请?
  答: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必须在8月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领取政府给予的补助金。
  14.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 9 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 2004 〕10 号)享受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待遇。
  15.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按服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义务兵为3.8万元,其它对象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
  16.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谁负责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管,三年内免收保管服务费。
  17.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18.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办理哪些社会保险如何?
  答: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19.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符合转业条件复员的士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退役证,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