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划分责任后,在赔偿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去处理,疑问也随之而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把所谓的“调解书”看作是一个“合同”,所以啊,在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这份协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签订这份协议的双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出现以上情形,那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了。另外,如果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误解,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两者不能比较。因为性质不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赔偿进入审判程序,则作为一种证据由法院决定是采纳还是不采纳。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 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法律文书,不可以比较。
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日后解决赔偿事项的依据。
调解书是双方对于事故的赔偿事项达成的协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组织调解,如果双方在交警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很难反悔。
调解书了就结了。没有后患。
责任认定是为了说明事情怎样,谁是谁非。调解和判决是为了解决问题。没得比,也没有必要比。
当然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更有法律效力。
如果你觉得调解的内容,你不是都能接受,就别签字。
其实签了字,你要不满意,还是可以诉讼到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