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2024-11-20 1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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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案为B。《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题李某作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炒股的行为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故本题李某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回答(2):

你好!
首先,这个问题是《刑法学》中关于犯罪主体资格,影响定罪量刑的题目!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题提示,李某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样界定就方便我们解答此题!
第三,虽然只差两字,却相差甚远,后者是国家公务员,有行政编制;前者只是国有企业一般职工。
第四,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予以排除;
,至于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非国有的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选择 B.挪用公款。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否清楚!

回答(3):

B 此题的重点不是区分哪些是国家工作人员;,区分的是主体的目的,贪污和职务侵占罪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题的李某并没有意图永久的占有该公款,所以应为挪用公款。

回答(4):

你说道情况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个概念要注意区分。

回答(5):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