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新规定

接种疫苗新规定
2024-11-03 0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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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新规定如下:
1、正确认识、积极接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6个月后,受种者抗体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下降,增加了感染新冠病毒的几率,因此,请完成两剂次全程新冠疫苗接种且满6个月的居民尽快接种加强针;
2、落实规定、做好防护,牢记“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的防护举措,做好个人防护仍是防止个人感染最简单有效的措施;
3、相信科学,不信谣言,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后,可能出现局部疼痛、红肿或发热、乏力等症状,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2-3天内将自行消失。请广大居民相信科学,不臆想不妄断,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4、接种需带证件,请接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接种时请全程佩戴口罩,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有序参与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