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签发的支票:AC (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据上述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含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A、B、C。
《票据法》明文禁卡签发空头支票和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至于远期支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从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来说,支票是一种支付票据,没有信用功能,银行见票即付,出票人是不能签发远期支票的。
而且禁止签发远期支票,在《票据法》的配套规章《支付结算办法》中有明文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根据以上规定,远期支票也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