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挂靠的车辆出了事故,运输公司要赔偿吗

2024-11-08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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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运输公司和挂靠公司都应该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4年6月12日,徐闻驾驶挂靠在乌鲁木齐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货车,在米东区永顺街附近倒车时,将在路边玩耍的小美碰伤。

经相关部门鉴定,小美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和十级。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徐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0月15日,小美的父母将徐闻、车辆的保险公司及挂靠公司一同诉至乌市米东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庭上,徐闻称其对事故造成的事实认可,并在小美治疗期间支付了医疗费和营养费。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在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伤残鉴定费750元不应承担。

徐闻的车辆挂靠的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虽是挂靠在该公司经营,但实际车主是徐闻,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

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徐闻驾驶的轻型货车登记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乌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应对被告徐闻应担责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30日,米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徐闻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750元;乌市某货物运输公司对被告徐闻应担责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车辆出事故 挂靠公司也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3):

运输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上认定的责任人简单点说就是行驶证上边所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名下的车辆出了事故,肯定要求运输公司来赔偿,不管最后是谁出这个钱,交警可定先找运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