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专业合作社
2.
住 所 ****县****乡****村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乡镇街道 ****县****乡****村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业务范围
统一组织进行三农物资、农机具、农产品及三农日用品的购、销、运、贮、包装;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
成员总数: 五(名)
其中:农民成员: 四 (名)所占比例: 80 %
非农民成员 一 (名)所占比例: 2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