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原单位不减员怎么办?

2024-12-04 1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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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然后再办理减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如下:

1、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回答(2):

原单位不做社保减员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工作人员表示,社保减员需由单位办理。没缴纳社保费用,即为停保状态,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个人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可循仲裁途径解决。

如属于本市户籍,可向该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属于非本市户籍,单位为市属单位,可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单位为区属单位,可向该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为省属单位可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职工到用人单位入职后,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在社保的5个险种中,个人需要缴费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险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缴费个人不负担。

据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职工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单位应在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减员后即可在其他单位续缴社会保险。

您碰到的情况应该是企业没有依法履行自身义务造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原单位的欠薪和未按规定及时减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原单位对其进行各类劳动权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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