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籍或学位管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秉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本案,在当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即本科目成绩归零,必须重修。这就是当时的处罚。如果当时就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的,那么当时就应当作出处分的决定。事后,再对同一违纪行为,重新作出新的处理决定,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进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