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时段内"确认"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区别: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在履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在开始日对进行评估,识别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扩展资料:
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一、确认:
①主要风险报酬转移;
②主要控制管理权转移。
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二、计量:①合同价;②NPV。
1、现金折扣:总价法,发生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按折扣后金额计入“销售收入”。
3、销售折让:发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销售退回:
①将“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②直接冲减当月“收入和成本”,相应现金折扣一并反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认收入
时段:指的是时间段,有间隔差。
时点:指某一时间点,发生于一瞬间。
举例:假如我是一个卖伞的老板,今天中午还是大晴天,傍晚突然变得倾盆大雨,人们都过来买
伞,所以今天中午到傍晚这个时段,我赚了不少钱,而在中午到傍晚四点的这个时候,我赚得最
多,因为在那个时间有一个人一下就买了10把。
说明:上面例子中,“中午到傍晚”就称“时段”,而“中午到傍晚四点”就叫“时点”。
时间的由来:
1,公元,是西方人计年的方式!是由意大利医生兼哲学家里利乌斯(Aloysius Lilius)改革儒略历制定
的历法,由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在1582年颁行,公历是阳历的一种,于1912年开始在中国正式用,
采取代传统使用的中国历法农历(即时宪历),而中国传统历法是一种阴阳历,因而公历在中文中又
称阳历,西历,新历,没有公元0年,只有公元元年,即公元一年(按现在的四位数字纪年应记为0001
年),它的前一年是公元前一年,公元元年恰好是西汉最后一位皇帝汉平帝元始元年。
2,一年,是气候变化的周期,气候由冷变热,再由热变冷;这包括了人们从事农业自耕种到收获的
全过程。所以人们从很古的时候起,就用气候冷热周期变化这个自然规律作为计算时间的大单位,
一年作为制订历法的根据。
3,月亮圆缺循环变化的规律,人人都可以看到,所以人们很早就把它作为计算日了的单位,把朔望
月作为制订历法的根据。阴历的一个月,就是根据朔望月定出来的。
4,通常把太阳要升起来的时候叫白天,这就是一天的开始。在白天转为黑夜的时候,也就是太阳落
下去的时候叫做黑夜。一天,通常是指这个天象变化的规律,就很容易被人们所掌握,并利用它来
做为计算时间的基本单位。一天,是历法上的第一种单位。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在履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在开始日对进行评估,识别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