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动迁问题

2025-04-13 19: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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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世博会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常态工作中尚未解决的一般问题、在世博会期间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以及与世博会行政保护密切相关的其它问题等三个方面。以下就此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常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本身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制上的分散保护,多头执法。如上文所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呈现出“多元、多层级”和保护权力分散且不均衡的特点。这种保护体制有如下弊端[6]:行政管理成本高;行政管理效率低;行政执法力度不均,有损法律的权威;加剧了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惯例不符,不利于开展国际交流;等等。正是基于分散保护体制的这些弊端,有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一体化设置的构想。虽然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不只是在形式上整合几个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它可能更深层地涉及到职能定位、权力配置等管理学上的问题,但上述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在世博会期间应如何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减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矛盾与冲突,更加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对此,我们应当引起重视。

第二,行政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不足。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行政处理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各经济主体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经济主体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均还不强。面对这种情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就存在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前述的分散体制和多头执法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分散且不均衡,削弱了执法力量;另一方面,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的问题,面对日益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的违法行为显得力不从心。笔者曾于2005年9月到11月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调研与实习,对上海市专利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就深有感触,也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获得了非常深刻的感性认识。

第三,消极行政的问题。消极行政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被动处理案件、不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调解结案比例大、甚至有的案件久调不决等方面。这一定程度上与执法力量不足有关,也与行政执法人员试图回避法院监督,不愿承担责任有密切联系。

第四,各地区协作行政执法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和可复制性[7],为异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频频发生提供了便利,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是增加了异地侵权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有效整合全国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加强地区间协作执法,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目前,这方面的协作虽取得了一些进展[8],但与现实要求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

(二)世博会期间的特殊问题。

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从地域角度来看,可分为世博会展区内和展区外两个方面的保护;从保护客体来看,可分为世博会标志保护和展品保护。以下集中探讨世博会展区内和展区外与展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这也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中之重”。

1.世博会展区内展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

(1)世博会上展出的展品是否应该排除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世博会与广交会、华交会等商品交易会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前者不以商品交易为目的,“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为满足文明需要所运用的手段,或显示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中历经奋斗所取得的成就,或展现未来前景。”[9]基于此宗旨,对于世博会上展出的展品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生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直接介入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10]笔者认为,世博会上展出的展品是否构成侵权,要视具体情况而论: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我国相关法律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规定了必须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或者“商品交易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11],因此,如果申请人针对这些知识产权提出侵权处理请求,行政机关以无法律依据而拒绝进行保护,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对于著作权、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要求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或者“商品交易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12],因而,如果展品属于后者所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范围,行政机关就完全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侵权处理,行使行政执法权。

另外,世博会展会中,对于假冒他人知识产权和冒称拥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均有不同程度的查处权力,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世博会上展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范围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较之于侵权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更具主动性,保护的力度、手段也更加丰富。

总之,对于世博会展区内展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我们要视不同的权利客体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我们也基本不同意有些学者所说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宜直接介入世博会上展品展出行为的观点。相反,除了上文所述的部分情况之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世博会展会中的施展空间还是非常巨大的。

(2)如何平衡展会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利益的问题。

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全面、及时、快速地处理好展会中的各类纠纷。处理纠纷必然涉及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即如何做到在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上,在确保行政保护公正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行政保护的效率与效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广交会和华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总结一些经验与教训。根据有关研究,广交会和华交会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分别采用“效率模式”和“协调模式”,且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正是由于广交会过分追求保护投诉人权利的效率,导致了第94届广交会发生DVD事件;而华交会“协调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也不并不令人满意,在2004年的展会上,就有参展企业由于担心遭受侵权而只在展台内搭建的隔间内摆放专利产品,仅供有订购意向的客商参观,不再公开展示[13]。可以看出,“效率模式”存在过分强调投诉人权利保护的极端倾向,而“协调模式”下的利益平衡砝码又过多地放在被投诉人一端,所以,二者均在不同的方向层面出现了问题。

这两种保护模式下所面临的问题,在2010年世博会上可能会同样遇到,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及早寻求解决问题的良策。

2.世博会展区外与展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

由于世博会持续时间长,参观人数众多,因此,“馆内展出,馆外侵权”将会对世博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如何有效打击“馆外侵权”将成为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般说来,馆外侵权具有如下特点:展区外的侵权行为以未经许可的制造、销售为主,所以,打击这类侵权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常态工作范围。只是由于世博会的集中展览,展品遭受侵权的可能性增大,因此,行政执法的力度、广度也应有所增强。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应对的措施。

(三)与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密切相关的其它问题。

1.展前、展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事项可能急剧增加的问题。

随着世博会的举办,展前和展后一段时期内可能出现高密集的涉外权利申请,也有可能出现较为密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情况可能会加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常态工作中业已存在矛盾,也可能产生新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与解决。对此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级和世博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行政保护准备工作。

2.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有很大增强,但与世博会的要求相比,可增进余地仍然很大。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个人、特别是广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无论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都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据有关调研,这一问题确实还有点令人担忧。如果连知识产权意识都不强甚至没有,却要举办好世博会,谈何容易。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其它类型保护如何衔接的问题。

(1)常态工作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涉及到行政保护,它还包括权利人的自我保护、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四种保护类型的关系可用图1来表示。由图1可以看出,四种类型的保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一幅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状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结点”。具体地说,它们之间有如下关系:第一,立法保护处于最高地位,其它三类保护都必须与之保持一致,这也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第二,如果我们把自我保护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上游,那么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就分别处于保护的中游与下游。这种上中下游的排序是权利人寻求救济的一般顺序,也与“司法最终保护原则”相符。第三,上中下游关系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例外。例如,如果权利人的救济经过行政保护阶段后就得到满足,那么就不会再去寻求司法保护;权利人也可以选择从自我保护直接到司法保护的方式;等等。第四,各种保护间还存在一层相互监督的关系(图1和图2中均用虚线来表示;另外,图中的实线表示权利人寻求保护的方向流程)。

图1:常态工作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关系图

(2)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上述四种类型外,还多了一层世博会主办方的保护和世博会规范性文件的保护。该层保护处于自我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地位,并与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以及立法保护均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具体关系如图2所示。

图2: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关系图

(3)行政保护与各种类型保护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保护只是知识产权保护这个网络上的一个结点,与其它保护一起共同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好世博会“软环境”建设的任务。因此,行政保护如何与各类保护相衔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也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

具体说来,主要涉及到如下问题:第一,依法行政的问题,这主要是指如何处理行政保护与立法保护的关系问题;第二,如何及时、公正地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投诉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行政保护与自我保护的关系;第三,行政机关如何参与、配合世博会主办方处理纠纷的问题;第四,行政机关如何及时移送案件、协助司法部门处理纠纷的问题。

回答(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委员、2010年上海世博会执委会常务副主任、上海市副市长杨雄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委员、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委会联络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王锦珍介绍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当有记者问到有关上海世博园的建设拆迁问题时, 上海市副市长杨雄表示,网上世博是一次创举,也是世博会历史上的第一次。这也是一个挑战,上海市政府想尽量把这件事情做好,为今后的世博会开创一种新的方式。第二个问题,关于动拆迁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说动拆迁是天下第一难。应该说上海世博会的动拆迁工作进展得非常顺利。上海世博会5.28平方公里,一共有1.8万户居民和272家企业。到去年6月份,1.8万户居民已经全部搬迁完毕。

上海目前在世博会周边地区专门搞了两个安置区域:浦江世博家园、三林世博家园。三林世博家园离现在世博会的会址只有3公里,浦江世博家园大概在15公里左右。浦江世博家园的建设,在2006年得到了上海“四高小区”的评价,也得到了“最佳配套商品房奖”,得到了建设部“最佳房型设计奖”。

现在世博会原址上的那些居民住宅在上海是非常困难的一个区域,它在钢铁厂的中间,生活设施非常不全,是上海棚户简屋相当集中的地区,市民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通过这次动迁,这部分市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杨雄补充说,必须承认有少数动迁户出于个人原因表示他们的不满。今后仍将要继续做好相应工作。但同时世博会的动迁工作得到了99%以上动迁居民的支持和理解。

同时,对两个世博家园,上海市也将进一步解决他们的交通问题、孩子的上学问题、就医问题,正在加快努力,使世博家园建设得更好。至于企业的搬迁,现在已经有96%的企业都已经签约。

现在在浦东园区有大片的土地已经让出来,特别是宝钢对于世博园区给予了极大支持。宝钢在原来世博园区里的生产厂已经正式停产,搬迁到宝山罗泾地区的新厂区。尽管目前有些企业还没有搬迁,但是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这些企业也克服了自己生产上的很多困难,主动表示在保证搬迁、办好世博的大前提下能够平稳过度,减少损失。
参考资料:中国发展门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