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2007年6月1日 )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