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保全跟执行局查封冻结有什么区别

2024-12-01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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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过程中,当保全财产的标的物涉及银行账户上资金时,实际上就存在着执行程序中的现实交付目的和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未来预期保全目的区别。

一、所有权的转移不同

对应的区别意义在于现实交付目的即直接对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所有权,基于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实体;而诉讼保全的预期保全目的类似于对财产占有控制(处分)权利的限制,它无权改变所有权(物权)的权属状态,仅对财产的物理形态和价值予以封存,限制其变价和流转。

二、区别账户的功能

法院对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查封和冻结,现实操作方面又有两个区别:一是要区别账户的功能,如一般储蓄账户和企业基本账户的区别,一般储蓄账户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

而企业基本账户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结算支付帐号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对其基本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将会导致企业现实财务运转停滞,其效果不仅仅是财产价值未来被保全,而是企业财产和财务运营受到现实的损害,这已经完全超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预期目的和正当性范围。

三、要区分账户上“存款”的现实性和非现实性。

仅当账户上的资金现实存在时,保全裁定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是明确的对于该部分财产的限制,而账户上没有裁定所查封和冻结的“存款”数额存在时,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标的就不是特定数额的资金(存款)而是账户本身。

如该账户系企业基本账户时,该查封冻结措施已超出对于财产的强制措施范围,而明显已构成对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这在行政法上属于能力罚,在民事诉讼中则非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引一起财产保全异议案例加以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拟出台规定明确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效力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应慎重采取财产保全

回答(2):

前者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采取的,不具有总局性,是零时的。后者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

回答(3):

你好,通俗的讲,诉前财产保全与执行过程中的查封冻结,都属于执行措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诉前保全发生在立案之前,是对于紧急情况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由于案件并未进行立案或审理,法院无法判断保全行为的正确性,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执行局查封冻结措施往往发生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审理,故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只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执行费即可。

回答(4):

差不多,都是对诉讼财产的冻结。不过一个是事前,就是法院宣判前,对被告财产的一种限制;另一种是事后,法院宣判后一种强制冻结。前者可能随着宣判解除;后者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解除。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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