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注:55岁必须转业)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注:副军职58岁退休,正军职60岁退休)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1991年新疆军区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师团职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措施》对选拨干部作了具体要求:
原则上规定提任正师职干部,作战部队不超过45岁,其他部队不超过50岁;提任副师职,作战部队不超过43岁,其他部队不超过45岁;提任正团职不超过 40岁,副团职不超过3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