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的养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吗?

2024-11-18 04: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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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刘老汉有三子一女,2002年6月在老伴去世后,立有一份遗嘱,遗嘱指明:刘权、刘瑾、刘鑫三个儿子每人每年分别照顾刘老汉4个月,刘老汉则指定将两层楼房和所承包的100亩果园收益由三个儿子均分。遗嘱立出后,刘全、刘金、刘鑫三兄弟未尽到照顾刘老汉的义务,互相推诿,使得刘老汉生病饮食起居均无人管,村委会几次派人做三兄弟的工作,均被三兄弟以这是家务事、村干部无权管为由而拒绝。刘老汉的女儿刘金花知道后,于2004年8月将刘老汉接到家中,并细心照顾老汉,使老人安度晚年。2004年9月老人因病去世。刘全、刘金、刘鑫三兄弟想以父亲留下的遗嘱为据分割刘老汉的遗产,而其女刘金花以兄弟三人未尽赡养义务、遗嘱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其父的遗产。请问题: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否依遗嘱继承遗产?
刘全、刘金、刘鑫三兄弟不能继承刘老汉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应刘金花的请求剥夺三兄弟的遗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该法第13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来,刘老汉生前留有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但该遗嘱是一个附条件(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刘老汉三个儿子有扶养老人的能力和条件,而未尽遗嘱中约定的义务,不愿意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违反了上述第21条、第13条的相关规定,因而,法院可应刘金花的请求判定取消刘氏三兄弟的继承权,刘老汉的全部遗产可由刘金花一人继承。如刘氏三兄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刘金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2):

不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根据《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3):

父母收养此养女是在198*年,那么不管是否登记收养关系成立,所以养子女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养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去世父母的遗产,当然,养女也有对老人赡养的义务。
1、如果父母没有遗嘱,那么养女可以继承遗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
2、对方不尽赡养义务不当然失去继承权,但法律规定,有赡养能力但不尽赡养义务子女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3、赡养不只是经济上的资助,毕竟人是有情感的,所以单单经济上的资助不一定构成赡养。你说的这种情况,老人没有遗嘱的话,两人共同继承老人遗产。
4、遗嘱成立生效的要件是: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达清楚,真实. 内容合法 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虽然可能老人写的遗嘱比较简单,但是只要构成以上要件,遗嘱就有效。

回答(4):

没有扶养赡养关系的子女没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扶养关系的话,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除非是遗嘱继承。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显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继承编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回答(5):

不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有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是硬性规定,是必须履行的。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不分遗产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