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是做什么的

2024-10-28 06: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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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发展和改革局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负责宏观经济社会预测、预警;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动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项目工作。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负责宏观经济社会预测、预警;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回答(2):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和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土地、水、矿产等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储备和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金。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分管权限拟订全市的价格(收费)工作的行政规章;制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价格政策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十三)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用和监督;运用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求;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及服务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负责对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各种协会(学会)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管理。

(十五)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实施明码标价;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指导、监督市直各部门、各镇区价格(收费)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镇区的价格(收费)争议;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十七)负责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定、认证、评估,管理全市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指导价格认证业务工作。

(十八)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