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门槛太高
审批手续和注册原始基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根本办不了基金会。”谢医生咨询有关部门后彻底绝望,“要一系列审批手续,而且门槛很高”。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把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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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性法人定义为基金会,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出资成立基金会,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最少一下得拿出200万元,否则免谈。
还有沮丧的消息。那些真正试图成立民间慈善组织的人们发现,无论是基金会还是 NGO,大都还只能停留在设想阶段。中国社科院一位法学博士生调查发现,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属于“非法存在”,原因之一是“对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贫困山区的公民来说,关于会员数的规定、关于活动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无疑为他们的自由结社划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就结社的意义和功能而言,恰恰他们才是对结社最有需要的”。
即使有两百万元,也成立了合法的民间组织,还是不能募捐。“先前的义卖、捐款都已经违法了。”苏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郝如一对民间慈善抱有疑虑,“民间捐款不好监管,存在很多问题”。民政部规定:义卖、捐款活动,必须由当地合法的慈善组织作为主办方承担,捐款捐物也不能直接进入直接受益人的户头,应该由慈善组织安排。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民间慈善捐款活动都是‘非法’的。”一家得到批准的国际慈善机构广东地区负责人说,“募捐的权力被指定的几个组织垄断了,即使我们上街募捐,也要事先得到审批,否则一样违法。”捐助“魔豆”既没有合法的机构作为主办,捐款也没有进入慈善组织的账户,大家要不停止帮助“魔豆”,要不转变成地下活动悄悄进行。
苏州电视台记者想出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凭借与苏州市红十字会良好的合作关系,由苏州市红十字会设立“爱心账户”,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管理捐款,以绕开严厉的管理政策,获得募捐的合法性。
提议获得“淘宝网”同意,加上上海
东方卫视,四家单位作为理事,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规定今后的全部捐款进入苏州红十字会“爱心账户”,再由周丽红父母从“爱心账户”提款,剩余款项帮助其他面临困境的母亲,资助对象由红十字会筛选,四家理事单位全部同意后方可使用,以保证支出透明。苏州电视台记者认为,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保证了活动的权威,他说: “我想不到还有哪个单位比红十字会更有公信力。”然而恰恰事与愿违,新的捐款办法公布后,网友的质疑却多了起来,一个题为“请解释一下:如何保证捐款能全额、安全送达小豆豆手中?”的帖子发问:既然“魔豆宝宝”有自己的账号,捐款也是自愿的个人行为,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打款呢?为此,淘宝网工作人员专门写了一个政策解释帖答复网友。
“爱心账户”找到了合法的运作机构,也制定了相对透明的运作机制,周丽红的遗愿似乎可以实现了。然而,不少人认为,这还只是“真正”慈善事业的起点。
“爱心账户以后怎么维持?”苏州电视台一位编辑说,随着“魔豆事件”关注度递减,捐款肯定越来越少,最后直至为零,“爱心账户能走多远还很难说”。
目前累积捐款18万元,如果按资助1人3万元计算,只够救助6个人。第7个人怎么办?与捐款的热情相反,没有人认为自己能把爱心账户“经营”下去。
“我没想过,我不会去做这个事,我肯定不会去做这个事情。”谢建军一连说了两个“不”,“虽然挺有兴趣,但不可能,民间组织手续太难办,而且我还有一堆自己的事”。谢建军有两个孩子,妻子工资不高,他计划今年出国“淘金”,为孩子的大学学费奔波。
“不可能由淘宝的网友去做。”“蔻蔻”也这样说,“网友们都有工作,而且个人力量有限,应该是红十字会或淘宝公司接手”。
苏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郝如一也连连摆手,“只能靠淘宝公司,我们只是参与,提供公信力并监督资金使用”。
就连报道“魔豆”的媒体也一致鼓动淘宝公司把“爱心账户”维持下去,淘宝公司的回答简单明了:作为商业公司,不可能专门做慈善。
http://news.sina.com.cn/c/2006-05-28/08109990186.shtml
受理机构:当地民政局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5)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体》);
(9)初步可以确定的会员名册,一般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以上文件均一式两份。
2、受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由工作人员提出受理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最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筹备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超过60日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或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有疑义,发起人可以申请复议。
3、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纪要;
(4)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9)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文件;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4、登记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由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最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登记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5、公告和备案事项。对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开具公告证明,并将其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备案。
6、将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