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每个人每月无薪休假4天,工资=应发工资-应发工资⼀30天*4天。

是否违返劳动合同,如违反,条具体的条例是那些?谢谢。
2024-11-17 13: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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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肯定是违反劳动法规的。

你公司的做法有如下错误:

1、即使是无薪休假,那工资应为:工资=应发工资-应发工资/21.75天*4天,也不应该是30天,法律依据: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劳动法规上没有无薪休假一说,除非你自己写请假条,按照事假处理,那是没有工资的,如果是由于公司的原因而放假,则不应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你可以看一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上面有明确的事项。

我的意见:现在好多企业都是 家规比国法大,除非你不想在这个企业干了,弄个鱼死网破,否则只能忍气吞声。

回答(2):

怎么都糊涂了?
被除数越大扣的钱就越少,怎么还找公司呢?怕钱咬手啊?
《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无薪休假是否违法;但你公司这么做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公司这样做就等同于单方面缩短了合同期限,这样做确实不对,但就4天我劝你还是忍了吧!!!借这机会休息一下调整下不更好吗?

回答(3):

被除数不是30,而应该是22.7月平均工作日

回答(4):

真黑!

回答(5):

只知道国家有规定说要休法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