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个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关系,需要法院处理,仲裁委处理的是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纠纷。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是民事关系,主要靠协商,不成的话再法院诉讼。
劳动争议是产生于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的争议,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走法院诉讼的道路解决问题
很明显是 合同法调整